警示!昆明市发布2020年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0年,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己任,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为目标,在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的同时,集中力量开展精准执法、靶向执法,切实加大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群众反应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2020年,全市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082件,罚款8002万元。现将有关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第一类、大气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
经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2020年8月18日对云南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该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配料车间进行配料时,高速涂布机机头投料处均没有在密闭的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处13万元罚款。
挥发性有机物是生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的重要前体物,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之一。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单位,不但要安装净化设施,保证正常运行,还应当自觉守法、严格遵法,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案例二: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核实:富民某公司2019年主要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658.74吨,超过持有《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许可氮氧化物最高排放量600吨/年的标准。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污单位不仅要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同时,不能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案例三:超标排放恶臭大气污染物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根据群众举报投诉,2019年6月20日、7月2日对寻甸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该单位生产区及厂界异味较浓,公司原料库、成品库、生产车间密闭不严,存在破损的情况,部分原料未入库,存在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的情况;同时,生产车间干搅机产生的恶臭气体未能有效收集处理,存在无组织排放。经监测显示:厂界恶臭最高值为1257(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20(无量纲)的61倍。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70万元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导致恶臭气体超标排放的,同时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属于当事人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情形。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即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案例四: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经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中心2019年12月27日对昆明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核实:该单位2019年9月9日在对一辆黄色号牌机动车进行尾气检验时,通过修改该机动车额定功率使其环保检验合格。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处10万元罚款。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车辆环保检测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导致违规通过检验车辆在行使过程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进而影响大气污染治理效果。通过对检验机构未按规范技术操作的违法行为进行的立案查处,在昆明市地区车辆检测单位中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五: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住宅综合楼内新建餐饮服务项目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6月20日、7月2日对昆明市某小吃店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该小吃店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住宅综合楼内新建餐饮服务项目,产生油烟、异味被群众多次投诉。该小吃店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物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物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小吃店负责人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近年来,餐饮油烟扰民投诉问题突出,为解决餐饮油烟排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物防治管理办法》均规定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单位一方面也应积极了解法律法规的新要求,禁止在禁止区域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并与自身的环保管理、污染物排放进行比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应对油烟净化设施定期维护保养,记录日常运行、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等情况,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二类、水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六:通过私设管道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20年7月27日、8月7日调查核实:昆明某磷化工有限公司设置了一根直径为31.5公分的PVC塑料管,进入厂区外120立方米左右初期雨水收集池,但未保证其正常使用,在初期雨水收集池进水口使用一个钢制手动隔板将进水口隔断,进水口隔断处设有一个50厘米左右的斜坡(斜坑),现场检查时,大部分进入了12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一部分沿着雨水沟下游方向流走,进入外环境;经监测显示:雨水外排口(厂区外沟渠)PH值为1.97、总磷为8.62mg/L。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40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该单位通过私设管道排放污水的行为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情形,公安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七: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20年7月7日对该单位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调查核实:昆明某污水运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2020年5月28日至6月30日在线监测数据外排废水总磷、总氮多次超标,其中,总磷最高值为1.052mg/L、总氮最高值为17.87mg/L,分别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的总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mg/L的1.1倍、总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mg/L的0.19倍。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二)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故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专门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运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达标排放,以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类、固废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八: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
经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2020年9月10日、29日调查核实:云南某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漆渣(危险废物)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漆渣扬散流失,存在散落在露天地面上、堆放在未硬化的泥土草丛里、与石英砂(非危险废物)混合堆放在未硬化的泥土地面的情形。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60万元罚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比,罚款额度提升十倍至二十倍,罚款金额明显提高,罚款上限达到五百万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第四类、放射性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九: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经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2020年8月20日对云南某医院口腔门诊部进行调查核实,该单位1台PAPAYA 3D Plus型口腔CT从2019年7月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处5万元罚款。
由于科技的进步,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得到了广泛使用,尤其是医疗医疗机构基本都配套了CT、DR、X光机等射线装置,其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存在潜在危害,如果监管不到位,将危害人体健康及环境。为了更好的监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等相关要求,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使用。该案仅为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个案,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监管,加大对放射性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治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五类、土壤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十:未达到土壤污染修复的地块擅自开工建设
经昆明市盘龙区生态环境监察大队于2020年3月11日调查核实: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正在进行桩基施工,经查看项目监理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台帐,发现该项目地块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即开工建设。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昆明市首例适用该法对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案件,对进一步打击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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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大气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
经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2020年8月18日对云南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该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配料车间进行配料时,高速涂布机机头投料处均没有在密闭的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处13万元罚款。
挥发性有机物是生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的重要前体物,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之一。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单位,不但要安装净化设施,保证正常运行,还应当自觉守法、严格遵法,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案例二: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核实:富民某公司2019年主要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658.74吨,超过持有《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许可氮氧化物最高排放量600吨/年的标准。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污单位不仅要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同时,不能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案例三:超标排放恶臭大气污染物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根据群众举报投诉,2019年6月20日、7月2日对寻甸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该单位生产区及厂界异味较浓,公司原料库、成品库、生产车间密闭不严,存在破损的情况,部分原料未入库,存在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的情况;同时,生产车间干搅机产生的恶臭气体未能有效收集处理,存在无组织排放。经监测显示:厂界恶臭最高值为1257(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20(无量纲)的61倍。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70万元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导致恶臭气体超标排放的,同时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属于当事人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情形。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即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案例四: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经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中心2019年12月27日对昆明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核实:该单位2019年9月9日在对一辆黄色号牌机动车进行尾气检验时,通过修改该机动车额定功率使其环保检验合格。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处10万元罚款。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车辆环保检测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导致违规通过检验车辆在行使过程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进而影响大气污染治理效果。通过对检验机构未按规范技术操作的违法行为进行的立案查处,在昆明市地区车辆检测单位中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五: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住宅综合楼内新建餐饮服务项目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6月20日、7月2日对昆明市某小吃店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该小吃店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住宅综合楼内新建餐饮服务项目,产生油烟、异味被群众多次投诉。该小吃店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物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物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小吃店负责人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近年来,餐饮油烟扰民投诉问题突出,为解决餐饮油烟排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物防治管理办法》均规定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单位一方面也应积极了解法律法规的新要求,禁止在禁止区域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并与自身的环保管理、污染物排放进行比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应对油烟净化设施定期维护保养,记录日常运行、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等情况,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二类、水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六:通过私设管道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20年7月27日、8月7日调查核实:昆明某磷化工有限公司设置了一根直径为31.5公分的PVC塑料管,进入厂区外120立方米左右初期雨水收集池,但未保证其正常使用,在初期雨水收集池进水口使用一个钢制手动隔板将进水口隔断,进水口隔断处设有一个50厘米左右的斜坡(斜坑),现场检查时,大部分进入了12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一部分沿着雨水沟下游方向流走,进入外环境;经监测显示:雨水外排口(厂区外沟渠)PH值为1.97、总磷为8.62mg/L。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40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该单位通过私设管道排放污水的行为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情形,公安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七: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20年7月7日对该单位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调查核实:昆明某污水运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2020年5月28日至6月30日在线监测数据外排废水总磷、总氮多次超标,其中,总磷最高值为1.052mg/L、总氮最高值为17.87mg/L,分别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的总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mg/L的1.1倍、总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mg/L的0.19倍。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二)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故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专门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运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达标排放,以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类、固废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八: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
经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2020年9月10日、29日调查核实:云南某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漆渣(危险废物)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漆渣扬散流失,存在散落在露天地面上、堆放在未硬化的泥土草丛里、与石英砂(非危险废物)混合堆放在未硬化的泥土地面的情形。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60万元罚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比,罚款额度提升十倍至二十倍,罚款金额明显提高,罚款上限达到五百万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第四类、放射性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九: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经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2020年8月20日对云南某医院口腔门诊部进行调查核实,该单位1台PAPAYA 3D Plus型口腔CT从2019年7月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处5万元罚款。
由于科技的进步,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得到了广泛使用,尤其是医疗医疗机构基本都配套了CT、DR、X光机等射线装置,其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存在潜在危害,如果监管不到位,将危害人体健康及环境。为了更好的监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等相关要求,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使用。该案仅为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个案,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监管,加大对放射性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治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五类、土壤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十:未达到土壤污染修复的地块擅自开工建设
经昆明市盘龙区生态环境监察大队于2020年3月11日调查核实: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正在进行桩基施工,经查看项目监理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台帐,发现该项目地块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即开工建设。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昆明市首例适用该法对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案件,对进一步打击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xxywzsdt/202101/t20210121_210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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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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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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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时事热点、焦点问题、典型示例、新人新事等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二、对环保领域的政策解读和评论等;三、涉及环保领域的各行各业资讯采集工作,环保网络信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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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工作内容:一、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二、开展环保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三、运用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四、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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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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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为主网,共有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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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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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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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6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环保内参》编辑部、环保法治网、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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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二、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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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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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宣传员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邮寄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授权使用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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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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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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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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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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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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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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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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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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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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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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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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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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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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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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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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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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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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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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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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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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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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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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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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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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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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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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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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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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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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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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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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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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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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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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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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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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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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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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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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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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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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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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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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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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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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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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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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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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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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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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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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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